当事人刑拘期间,磋商如何进行?
——以山东胶州办理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为例
发布日期:2019-09-06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6版     作者:傅德玉 夏睿宏

傅德玉 夏睿宏

编者按

一起环境案件中,当事人既触犯了刑法又损害了生态环境。按照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这类案件当事人必须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可问题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磋商是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但触犯刑法后当事人又通常处于刑事拘留状态,见不到人,生态环境部门如何与其磋商?山东胶州的这起案件或许可以给大家一点启发。

生产粉扑废水直排,涉嫌环境犯罪

2017年,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刘某某父子见生产粉扑利润较大,决定在胶州市一偏远村庄投资开办粉扑加工点从事粉扑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小型立式燃煤锅炉1台、搅拌罐两台、池子5座;生产原料有聚乙烯醇、淀粉、甲醛、盐酸等;生产工艺为原料-搅拌-加热-切割-清洗-产品。

由于环境法制意识淡薄,刘某某将粉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环境。

2018年3月21日,原胶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刘某某经营的粉扑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

经检查发现,这个加工点生产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后排到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自然沟渠,向东300米后向北流入一处自然湾内,再沿自然湾向东北方向的自然沟渠流经500米后穿过广州南路东西管道,向东200米后断流。

胶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在沉淀池、沉淀池排污口、自然湾的上下点位分别取水样一份,检测结果显示pH值均<2。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相关规定,自然湾内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2018年3月22日,在原胶州市环保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这个加工点东南侧自然湾内的废水进行抽取,运往有资质的处置公司进行处理。经过磅统计,共计抽取废水9.74吨。

由于此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原胶州市环保局于2018年3月26日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6日,原胶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某罚款40万元。

当事人被刑拘,怎样评估、磋商、修复?

针对刘某某粉扑生产,产生的酸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的违法行为,人也抓了,钱也罚了,但是受损的生态环境却并未得到好转,这种“企业污染,环境受损,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胶州市不等不靠,大胆尝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磋商沟通极为不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面临着怎样评估,怎样磋商、怎样修复、怎样验收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在困难面前,胶州市迎难而上,攻难克坚,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了生态损害修复工作。

司法联动,架起损害赔偿磋商桥梁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必须争取当事人的密切配合,在面对面沟通成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原胶州市环保局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协调,紧紧抓住本案正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这一关键节点,透过公检法部门公开向当事人传达生态损害赔偿有关政策信息,取得当事人积极的、正面的回应。

同时向当事人家属代表、案件代理人阐明生态损害赔偿在刑事诉讼量刑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当事人提高了认识,表示支持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并委托家属代表、案件代理人全权处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采用专家意见

鉴于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也不懂委托生态损害赔偿评估,环保部门主动与检察院公诉人、法院办案法官沟通,本着为当事人着想,对环境负责的原则,由环保部门代当事人委托评估。先后找到两家评估公司,因报价较高未被当事人接受。

在目前我国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机构少、周期长、收费高的情况下,原胶州市环保局与检察院、法院的同志们,集思广益,从山东省高院《关于印发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工作办法》中受到启发,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向专家库相关领域专家咨询”。

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原胶州市环保局为当事人选定了评估单位,评估费用也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并于2018年12月20日取得《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书》,为赔偿磋商奠定基础。

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88700元。

利用刑事犯罪开庭审判契机,当庭磋商成功

为尽快与当事人进行磋商,原胶州市环保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大胆地决定在审判庭开庭的同时进行磋商,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8年12月26日,刘某某父子涉嫌污染环境罪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开庭,环保局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庭审并直接与当事人当庭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赔偿合同》等一系列文件,磋商取得了圆满成功。

赢得当事人认可,修复方案迅速实施

环保、公检法工作人员的真诚和努力,赢得了当事人、家属代表、代理人的高度信任和认可,共同制定《修复方案》,并立即付诸实施。

当事人家属组织人力、物力拆除了原车间内的所有设备、设施,清除了残存的原料,在地势低洼处进行加碱中和,运进新鲜土壤改良,购买并栽植杨树等绿化植物,调取新鲜水灌溉,迅速完成了主要的修复工作。累计投资达191110元,加上评估费17977.62元,已经超出了评估费用。

经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检测,生态损害区域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有关环境指标均达到了修复目标要求。

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并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生态损害修复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连续的工程,要求你们继续加强植被覆盖等修复工作,提高修复效果。如有异常,及时报告我局并请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达到修复目标要求。”

至此,当事人按照《修复方案》完成了修复工作,经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检测,生态环境损害区域环境指标达到了修复目标要求。

本案的刑事判决认定:“二被告人采取措施,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启示

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虽然圆满办结,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仍在继续。

一是高额的评估费与支付问题。

本案先后联系了两家评估公司,评估费在10万元~16万元不等。鉴于案件当事人系个人,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原胶州市环保局勇于创新,大胆转变思路,根据山东省高院《关于印发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工作办法》精神,向专家库专家咨询,采用专家意见。专家评估费由案件当事人刘某某负担。

二是修复方案的制定与付费问题。

请评估公司制定修复方案,费用过高,当事人无力承担。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共同参考有关文献,并与检察院、法院沟通确认,制定了修复方案。这样既省去了评估方案费用,按照自行制定的修复方案开展的修复工作也仍然达到了预期目标要求。

一点体会

作为全国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其最高效力的政策文件为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在全国试行的新生制度,应当体现制度的温度,鼓励包容和创新。

在实践中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数量少,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等问题,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只要能快速、有效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只要能尽可能快地让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可以包容、尝试低于一定金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通过专家鉴定方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而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步伐。

最后修改日期: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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